釣魚執法,英美稱之為執法陷阱,這是英美法系中的壹個特殊概念。和正當防衛壹樣,是當事人無罪的理由。
從法律角度來說,當事人沒有違法的意圖,是被執法人員引誘從事違法活動的。當然,國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會導致犯罪,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
有法必依,特別是執法者必須遵守實體法和法定程序,嚴格執法。法律是人們行為的最高標準。在“釣魚執法”中,行政執法機關應該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而不是為了“利益背後”,誘騙守法者“違法”,踐踏法律的尊嚴。
我們的國家是法治國家,我們的政府是廉潔政府,是人民政府。政府作為人民的受托人,在管理國家事務時,應以便民、利民、為民為最高宗旨,以誠信為最高原則。“釣魚執法”讓守法的人懷疑政府的誠信,踐踏政府形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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