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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的研究對象是什麽?

法學是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各種科學活動及其認知成果的總稱。法學作為壹門系統科學,必須對其研究對象進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對法律進行歷時性的研究——考察法律的產生、發展和規律,又要對法律進行* * *時間性的研究——比較研究各種法律制度及其性質、特點和相互關系;既要研究法的內在方面,即法的內在聯系和調整機制,又要研究法的外在方面,即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聯系、區別和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規範、法律關系和法律制度的內容和結構,也要研究法律關系的要素,還要研究法律的實際效力、效果、作用和價值。

總之,壹切與法律有關的問題和現象都屬於法學研究的範圍。法律與其他學科密切相關。法學吸收其他學科的認知成果來解釋法律現象,從而深入到法律的本質和價值基礎,能夠回答法律的外在方面(如法律的政治、經濟、社會方面)和客觀傾向,同時以自身的認知成果推動其他學科的發展和新學科的出現。

特別是許多關於法律現象的問題,屬於法學與其他學科之間的雙邊或多邊問題,使得法學與其他學科密不可分。在法學與其他學科的關系中,法學與哲學、政治、經濟、歷史的關系尤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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