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壹單位或個人編制;或者委托同壹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招標事宜;
2.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其活動中存在壹系列特定情形,如明示或暗示為特定投標人提供便利,或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專門為特定投標人設置明顯傾斜的中標條款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串通投標罪是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也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串通投標罪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又侵害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果當事人在招投標中通過串通投標等不正當手段排斥他人的正當競爭,就會使招投標活動失去其原有的功能,進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