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止或者拖延向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服務的;
(二)用戶申請攜號轉網後,幹擾用戶自由選擇的;
(三)擅自擴大在線期限協議範圍,將協議有效期和無在線期限限制的營銷活動期限默認為在線約定期限,限制用戶攜號轉網;
(四)采取攔截、限制等技術手段影響攜號轉網用戶的通信服務質量;
(五)在宣傳攜號轉網業務及相關資費方案時進行對比宣傳,提及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名稱(包括簡稱、標識)及資費方案名稱;捏造、散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攜號轉網信息,隱瞞或者淡化限制條件,誇大優惠項目或者攜號轉網影響,欺騙、誤導用戶,詆毀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
(六)為攜號轉網用戶制定專項資費方案和營銷計劃;
(七)利用惡意代客辦理攜號轉網、惡意代客投訴等方式阻礙或破壞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攜號轉網業務的正常開展;
(8)用戶退網後繼續占用來話號碼;
(九)其他違規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當事人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