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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範性文件與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區別

1.特定內容的差異

法律法規以規則形式規定的事項都要制定,比如設定行政處罰、出臺法律法規配套制度等,都屬於規則。

壹般規範性文件主要用於部署、通知具體事項、說明具體問題。此外,行政管理的主要制度也應制定規則。如國家統計局先後出臺了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管理、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統計執法檢查三個部門規章。

2.發布形式有什麽區別?

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實施後,所有法規都必須以命令的形式發布。所以,凡是以命令形式發布的規定,都是規定。

壹般規範性文件不以命令的形式發布,往往以通知、函件的形式發布。

3.特定的結構差異

規則壹般采取章、節、條、段的結構。

規範性文件比較松散,壹般沒有結構要求。

4.在國務院備案了嗎?

規章要報國務院備案,但不需要規範性文件。

可以說,是否以法規形式公布,是否報國務院備案,是判斷法規是否為規範性文件的主要標準。

5.地位的差異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

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作出的同憲法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處於同壹層級。

6.調整對象之間的差異

行政法規調整的對象壹般是行政管理領域中帶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則性和重大意義的問題。

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調整對象僅限於行政管理領域中壹些特殊的、局部的、特定的問題。

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行政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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