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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審查期限

法律分析:我國現有法律對上訴案件的審查期限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或近親屬提起訴訟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如果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在作出發回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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