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八條房地產登記以房地產單位為基本單位。房地產單位有壹個唯壹的代碼。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統壹的不動產登記簿。
房地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壹)房地產的位置、界址、空間界線、面積、用途及其他自然條件;
(二)房地產權利的主體、種類、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動及其他權屬狀況;
(3)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和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房地產登記簿由房地產登記機構永久保存。不動產登記簿毀損、滅失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原登記材料重建。
行政區域發生變化或者不動產登記機構職能發生調整的,應當及時將不動產登記簿移交給相應的不動產登記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