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權的基本模式是:典權人,即不動產所有人,隨典當行轉讓典權;當鋪老板取得當鋪老板時,向當鋪老板支付當鋪老板價款;標準價格通常在標準商品售價的50%到80%之間;當鋪老板正在找當鋪老板。
典權是壹種物權,屬於用益物權。所謂典權,是指民事主體支付壹定的價款,對他人不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裏的某個價格叫做標準價格;房地產是標準的東西;接受標準價而暫時放棄財產的壹方是典當商;支付價款的壹方是當鋪老板。典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典權關系的標的物壹般是不動產;典權是通過支付典當價款而設立的物權;典權包括三項權利: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占有不僅限於直接占有,典當行只有通過間接占有才能設立典當行;雙方約定的典權關系期限屆滿後,典當行可以原價贖回;典權存續期間,典當財產的所有人仍然是典當人。
特別是用益物權,是別人擁有的東西。他物權是在壹定範圍內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用益物權的標的物僅限於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