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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的法律位階和沖突解決原則是什麽?

合法等級。(1)最高憲法地位。其次是法律,但是當法律被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修改時,經過批準,修改後的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民族自治地方適用。此外,NPC和經濟特區常務委員會在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授權的法律修改法律後,將適用授權的法律,而不是經濟特區的法律。③三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國務院規章。但是,國務院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在自己的範圍內生效,在壹個行政區域內,省級政府規章的效力大於市級政府規章。(4)地方性法規之間的效力沒有規定。解決沖突的原則。在規範、規則和法律發生沖突的情況下,解決原則如下:①如果能夠區分誰的效力高誰的效力低,則適用位階高的,而不適用位階低的,即上位法優於下位法。(2)當沖突雙方處於同壹等級時,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壹般法。但當新法是壹般法,舊法是特別法時,如果沖突雙方都是法律,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適用哪部法律;如果雙方為每個機關制定的規範是由每個機關決定的。(3)地方性法規與國務院法規相抵觸的,由國務院裁決;國務院的裁定適用地方性法規的,國務院的裁定有效;如果國務院認為應該適用部委規章,那麽國務院需要將其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定。(4)法規之間發生沖突時,由國務院直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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