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行為通常是指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的行為,是壹種履行職責的活動,對應於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職務行為具有以下特征:壹是職權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據法律賦予的職責和權力履行職責的行為;其次,時空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實施的行為,通常被認定為職務行為;三是身份,壹般情況下,壹切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和名義實施的行為,都是履行職務的行為;第四,目的標準,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維護公共利益的行為,通常被認定為職務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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