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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法律援助律師?

法律分析:法律援助律師可分為廣義的法律援助律師和狹義的法律援助律師。廣義的法律援助律師包括被指派從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律師和專職法律援助律師。狹義的法律援助律師,又稱公職律師、專職援助律師,是指受聘於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其他政府部門,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和律師執業資格證書,專門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員。這類人員的編制屬於國家行政或事業單位,享受國家行政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待遇。無論是廣義的援助律師還是狹義的援助律師,只要從事法律援助服務,都不能收取律師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辦理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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