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是壹種不同於壹般訴訟程序的程序。我國立法中關於非訴程序的同壹規則(1)優先考慮關於非訴程序的特別規定。法院審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等。,首先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5章的特別規定。(2)審判組織的特殊性。除重大、疑難的非訴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外,其他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3)非訴訟程序中發生民事權益糾紛的,應當終結非訴訟程序。(4)試用期短。適用非訴訟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壹般較短,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我院院長批準。(5)壹審為終審。(6)非訴判決沒有既判力(實質確定性)。即非訴判決確認後,發現判決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出現新的情況和事實,不能按照再審程序再審的,原申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可以重新申請,請求法院按照非訴程序作出新的判決撤銷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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