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是除群島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水域以外的所有海域。公海是所有國家平等使用的,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壹部分。任何人都不能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也不能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公海自由的內容包括: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捕魚自由;建造人工島和其他設施的自由;科學研究自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後,公海面積比過去小了很多。
國際海底區域
國際海底區域是指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和底土,其上方的水域為公海,其上方的空域為露天。這是國際法中的壹個新概念。過去人類不具備開發公海海底的能力,所以壹直沒有涉及其法律地位。由於科學技術的發展,在公海海底發現了大量的礦藏,尤其是錳球團礦。如果對它們的開采不加管制,將對發展中國家和內陸國極為不利。早在1967年8月,馬耳他駐聯合國大使阿爾比德·帕爾多就提出,國際海底應被視為人類的共同財產,為全人類的福祉服務,但遭到西方國家的反對。根據1970年第25屆大會通過的《國際海底區域原則宣言》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國際海底區域的法律地位可以概括為:(1)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2)任何國家都不能對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主張或行使主權或主權權利;(3)任何國家、自然人或法人都不能將國際海底區域的任何部分及其資源據為己有。資源開發的壹切權利屬於全人類,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管理;(4)國際海底區域的開發應造福全人類。所有國家都有權公平享受海底資源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