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活動的內容、程序和組織構成了公證制度。公證制度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治、鞏固法律和社會秩序的法律手段。證據保全的目的是公正有效地解決糾紛。將這壹預防職能委托給公證處是合適的,公證處是提供糾紛預防服務的社會組織,證據保全是預防糾紛的有效措施。
公證機構的普遍性和公信力使其能夠行使這壹職能。人民法院應當以公證書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說明公證書具有約束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效力,這也產生了法院認定事實的義務。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經過公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以及與案件主要事實或者重要事實有關的文書,法院有義務認定為事實。在沒有例外否定公證書的情況下,法院不予認可。公證書應當按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證員簽名或者加蓋簽名章和公證處印章。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公證處提交行為或者事實證明。
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第二十七條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並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