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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決和判決的區別

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別如下:

1,數量不同

壹個案件只能有壹個判決,可以有多個裁定。判決是最終案件的判決,但有些案件是以裁定結案的。比如原告主動撤訴,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以裁定結案。

2.不同的目的

判決只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可以解決實體問題,也可以解決程序問題。判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而裁決可以口頭作出。

3.不同的訴求

可以對判決和裁定進行上訴,但所有判決都可以上訴,上訴期為15天。除部分裁定外,其余不得上訴,上訴期限為10天。比如不予立案的裁定,管轄權異議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

裁決的有效時間

1.如果是壹審,上訴期限是判決送達之日起15天。如果不上訴,15天後生效,生效後三天內對方賠付。超過三天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配套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壹審民事判決生效前有15天的上訴期。原被告雙方當事人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不上訴的,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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