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化權就是形象商品化權。
1993 165438+10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將“形象的商業化”概括為虛擬角色或真實角色的創作者或壹個或多個其他授權方對原角色主要人格特征的改編或二次利用,通過將角色與不同的商品或服務聯系起來,消費者利用對角色的熟悉和喜愛購買商品或服務。
商品化權類似於知識產權,但又不同於知識產權。我來告訴妳大概意思。舉個例子,如果別人用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中的人物再拍壹部電影,那麽毫無疑問,他已經侵犯了原著的知識產權,這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但如果別人用喜羊羊的形象做了喜羊羊形狀的棒棒糖,原權利人就很難維權了。為什麽不好好維權?涉及到我國著作權法、商標法、外觀設計專利、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不足。妳可以看看我的論文,字太多了。這裏就不重復了。可以直接去百度《論動漫形象的知識產權保護》,裏面涉及到商品化權的問題。寫論文的話可以借鑒。但是不要抄太多,因為老師會測試妳論文的相似度。
另外,如果妳不能,就問我。我最近比較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