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虛假廣告。設置虛假降價或價格折扣欺騙消費者,推廣所謂的新技術進行欺騙,房地產開發商的廣告承諾與實際情況相差甚遠。2.免費服務。消費者接受了所謂的“免費服務”後,經營者往往會提出許多不公平的條件來強迫消費者接受。“免費服務”真的是陷阱誘餌。3.免費門診。不法分子抓住消費者對治療和健康的迫切需求,在商場舉辦所謂的義診活動,騙取消費者的慷慨。類似的銷售行為可能演變成新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4.告訴獲勝者。犯罪分子通過電話、短信、信件等方式告知消費者。說自己中了某公司的大獎,要求消費者支付所謂的中獎費、所得稅、審計費等。首先。消費者匯款後,犯罪分子立即消失。5、優惠券推廣。很多商場在銷售過程中頻繁使用“優惠券返利促銷”的方式,信息模糊。拿到優惠券返利後,有很多限制和條件。其實本質是有意誤導消費者的非理性消費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真實、全面的信息,不得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有關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的問題,應當給予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