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無依無靠、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人群,主要包括孤兒、殘疾人和未參加社會保險、無子女的老年人;
二是有生活來源,但生活水平低於法定最低標準的人;
第三,有勞動能力,有生活來源,但因突發自然災害或社會災害,生活壹時無法維持的人。社會救濟是社會保障的基本和最低層次,其目的是確保公民享有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社會救助對象包括對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家庭成員進行家庭救助;援助貧困者;對受害者的救濟;對有勞動能力且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進行就業援助。
社會救助包括以下內容:
1,經常性社會救助工作,主要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農村貧困戶生活救助和城鄉醫療救助等專項救助;
2.緊急援助系統。緊急救助主要是指在自然災害發生時,對災民的緊急救助和緊急救助行動,包括對災民繼續困難生活的救助和對重建、修繕房屋的救助;
3、臨時救助,臨時救助主要是指對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對無城市生活的流浪乞討人員包括流浪兒童的救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法》
第十四條社會救助的對象包括下列家庭或者個人:
(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特困人員;
(3)低收入家庭;
(4)支出型貧困家庭;
(5)受害者;
(六)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
(七)臨時困難的家庭或人員;
(八)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無力支付費用的人員;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或者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