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限未上訴的,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壹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第壹審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百五十八條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四十九條。調解書經當事人簽名後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的生效日期以最後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名的日期為準。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過了上訴期仍未上訴的判決、裁定。上訴期內沒有上訴的,壹審判決生效,二審判決、中止和終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