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執行人的車輛可以出售。但是,變賣的價款可以被法院用於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擁有抵押權、質權或者留置權的財產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248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2.被執行人撤銷的條件是什麽?
1,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全部履行完畢;
2.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已完成履行;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