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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和工傷的鑒定標準是什麽?

法律分析:壹是壹級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無法代償,有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是次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有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三個或三個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有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四個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有特殊醫療依賴,生活能夠自理。

五五器官多有缺損或明顯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有壹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六六器官多有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癥,壹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七七器官多有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癥,壹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八、八級器官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醫療依賴,生活能夠自理。

九、九級器官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法律依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職業病診斷應當以職業病診斷標準為依據,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患者,可在必要的醫學檢查或住院觀察後做出診斷。

第十三條沒有證據否認職業危害與患者臨床表現之間存在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後,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第十四條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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