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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的責任主體是

《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的責任主體是:

產品質量的責任主體是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

即從事產品生產和銷售活動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責任主體未盡到保證產品質量的義務時,應當承擔法律後果,包括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壹、什麽是產品質量?

1,產品質量,通常可以分為表面質量和內在質量。

2.表面質量是指產品外觀的優劣。壹般只能通過人的視覺、觸覺等感官來了解和測試產品,這是顯而易見的。

3.內在質量是指只有通過特殊的技術手段或實際使用才能知道的產品內在質量,是非顯而易見的。

二、產品質量責任原則

產品質量責任是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即只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的質量要求,無論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是違約責任的法定免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零二條因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懲罰性賠償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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