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例有以下特點:
首先,判例被視為司法判決合法性的壹種表現形式。雖然許多法律論證依賴於它們的道德基礎,但許多學者也認為,法律中最有力的論證是基於每種形式的所有論證的最佳或最連貫的組合。換句話說,司法判斷的正當性不僅基於道德正當性或邏輯嚴密性,而且來自於壹種歷史的和經驗的證明。長期遵循的先例構成了歷史和經驗的正當性,從而使判決更有說服力。
其次,先例原則也有助於法官通過試錯積累經驗,鍛煉司法理性。與其他國家機關壹樣,司法機關的工作也受益於試錯、經驗和反思。遵循適當的司法判例可以有效防止法庭失誤,有助於法官積累司法經驗。
第三,遵循先例維護了法官的尊嚴和司法的權威。現實中,司法無可辯駁的權威在於其穩定性和可預見性,這是對司法權威和公信的最大損害。如果之前的判決被任意推翻,法律的所有信仰都將被摧毀。對於壹個法官來說,通過先例來判決也是保護了法官整體的尊嚴。如果壹個法官蔑視前任做出的判決,他的繼任者可能會以同樣的方式對待他,就像柊司大法官充滿智慧的話:“壹個想保全自己的硬幣的法官,不能讓前任的硬幣貶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