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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的「離婚禁令」是什麽?

泰國所謂的“離婚禁令”

根據《泰國民商法》第五部分的規定,離婚可分為夫妻協議離婚和法院判決離婚兩種形式。

壹、夫妻同意離婚。《泰國民商法》第1514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通過相互協商達成離婚協議,從而終止婚姻關系。離婚協議必須是書面的,並由至少兩名證人簽字。夫妻雙方必須就如何對婚生子女行使親權達成壹致,並在離婚協議中明確。沒有約定或者不能達成約定的,由法院判決。協議離婚時,離婚協議中也應寫明子女的撫養權。

第二,離婚的判決。泰國民商法規定。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壹,夫妻任何壹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請離婚。

通奸。丈夫與妻子以外的女子為夫妻並保持這種關系的,或者妻子與丈夫以外的男子發生性關系的,另壹方可以申請離婚。

不良行為。泰國法律沒有規定什麽樣的行為可以構成不當行為,但指出構成不當行為的行為並不意味著犯罪。不良行為往往是由配偶壹方造成的,使另壹方蒙受極大的恥辱或侮辱;或者持續過度的傷害和疼痛。

虐待。如果配偶壹方遭受人身傷害和酷刑,遭受嚴重的精神或人身侮辱,或輕視配偶壹方及其祖父母,另壹方可以要求離婚。

放棄。如果壹方配偶拋棄另壹方超過壹年,另壹方配偶可以要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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