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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是多少?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政府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並向受讓人收取政府放棄土地使用權若幹年的全部貨幣或其他物品和權利的補償。國有土地特使

使用權出讓金又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或土地出讓金。是政府以出讓方式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土地總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土地收購款和

拆遷補償費、土地前期開發費和土地出讓收入。土地出讓金繳納方式為:改變土地用途和容積率的,應按規定繳納不同用途和容積率的土地差價。全產權單位房屋第二次交易,賣方只需支付2%的土地出讓金,交易後的房屋應為商品房。房屋產權時間自產權證簽發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轉讓的,受讓人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審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的,轉讓人應當將房地產轉讓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作其他處理。

衍生問題:

土地出讓金怎麽算?

土地出讓金計算如下:有實際成交價格,且不低於該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不低於成交價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成交價格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總地價的40%計算。有異議的,由受讓方委托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格的4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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