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
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五條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和流轉合同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和流轉合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和流轉合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