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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具體法律解釋是什麽?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法律上是指有證據證明受害者的引導被違背的時候。

法律分析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指有證據證明權利人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壹般法律推定權利人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在實踐中,通常會發生這種情況,這取決於舉證責任的分配。由哪壹方承擔舉證責任,壹般應當舉出相關證據證明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證據不足以讓法官認為對方有知情的可能,那麽就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相關法律法規中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基於壹般公眾的認知。只要滿足上述條件,普通大眾就可以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壹個規範的法律術語。所謂“應當知道”,是指當事人雖然否認知道上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但法院有充分理由相信對方知道上訴權或者起訴期限,這是“應當知道的。”因此,訴訟時效開始計算的時間為權利主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在合同關系中,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的事實是訴訟時效開始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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