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劃撥或者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被執行人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保留必要的生活費。2.被執行人申請保留生活費時,應當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自己沒有其他收入,由法院審查確認。3.為被執行人保留生活費,以維持其本人和有扶養、撫養義務的人的基本生活。生活費的數額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但被執行人有多個義務人的,需要確認其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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