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刑事執行,即刑罰執行,簡稱行刑,是指國家刑罰執行機關(監獄)根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或裁定,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第六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量刑總則在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