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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職權不能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個人任意行為,由下列情形構成:

(1)事實損害的發生。如果不損害事實,就不成立行政事實行為,更不涉及行政賠償。

(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重大主觀過錯的。壹般來說,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存在嚴重的主觀缺陷,表現為不遵守法律和違反職責要求,故意或者嚴重過失,侵害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主觀上存在嚴重過錯。

(3)侵權行為與義務有密切關系,即在誌願活動中存在個人的任意行為,或者損害事實的行為的工具和機會與公務有關,盡管不履行職務。

擴展數據:

現代法治國家要求任何行政活動都必須服從依法行政的理念,行政事實行為作為行政行為也不能免除這壹義務。“沒有法律就沒有行政”,行政事實行為應符合相應的正當性要求。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定權限內實施行政事實行為,越權行為無效;另壹方面,行政主體必須做出相應的行政事實行為,不能否認。拖延執行公務。

(2)行政事實行為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本法所稱守法,不僅指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還指符合法律的原則和精神。

(3)行政事實行為應遵循比例原則。行政主體基於過失和判斷錯誤而大驚小怪或者作出行政事實行為的,應當認定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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