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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中的派出機構和派出機構是什麽意思?有什麽區別?有哪些部門?

根據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可以依法設立下屬行政機構,但其設立的下屬機構並不都是派出機構。壹般來說,人民政府設立的下屬機構稱為派出機構,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下屬機構稱為派出機構。這在行政法上是嚴格區分的。

在我國現行的行政體制中,主要有三類派出機構:省級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區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區辦事處。代理機構有很多,比如公安局派的派出所,工商局派的工商所等等。值得進壹步指出的是,派出機構與派出機關在很多方面有明顯的區別:壹是派出機構的權限範圍涉及所轄區域的方方面面,而派出機構往往只涉及某壹項行政權限;其次,兩者在法律地位上有明顯區別。派出機構屬於行政主體,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而派出機構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往往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當然還有其他的不同,就不贅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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