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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罪中的捏造事實是什麽?

用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提起民事訴訟是指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刑事自訴、行政訴訟等領域,也可能存在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的情況,可以按照誣告陷害罪的規定處罰,或者按妨害訴訟活動處理,不適用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捏造的事實”是指憑空捏造的不存在的事實。如不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從未發生過的商標侵權等。民事糾紛客觀存在的,行為人對具體數額、期限等事實進行誇大、隱瞞或者作虛假陳述的,在這裏不屬於“捏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是指以偽造書證、物證、惡意串通、指使證人作偽證等手段,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據不存在的捏造事實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壹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者逃避法定債務,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夥同他人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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