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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相關方的企業會議紀要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涉及相關方的企業會議紀要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在企業召開的辦公會議中,以書面形式形成會議紀要,最後會議紀要由包括項目投資人(老板)在內的全體與會人員簽字。這樣的會議紀要只是內部文件,公司沒有蓋章,所以它們的法律效力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雖然法律上沒有將會議紀要納入書面合同的形式之壹,但主要認為會議紀要是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記錄,法律不可能窮盡書面合同的形式,但這並不影響會議紀要作為合同的附件。會議紀要屬於當事人約定內容的有形表現形式,涉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可以納入法律依據的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五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第七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確定當事人的陳述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拒絕陳述案情,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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