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
2002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中國兩個港口之間的集裝箱運輸屬於沿海運輸權的範疇。未經批準,境外航運企業不得從事中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
2065438+2003年9月27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關於在上海試行中資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的公告》(公告)。公告允許中資航運企業使用全資或控股的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經營以上述海港為國內外港口和上海港之間的國際中轉港的外貿進出口集裝箱捎帶業務。
沿海捎帶業務發展:
當前形勢下,航運市場迫切需要推動政策改善疫情對全球供應鏈的負面影響。根據國內機構對世界主要班輪公司的調查,沿海捎帶業務的潛在需求巨大。
該政策鼓勵沿江、沿海、境外貨物在洋山綜保特區與當地貨物進行中轉拼裝,可進壹步優化國際貿易航線網絡布局,提高貨物集拼轉運效率,降低外貿進出口貨物綜合物流成本,形成內外流通的關鍵環節。
如果說上壹次打破沿海港口的動態平衡,是因為近年來行政力量推動港口群的形成,造成了“壹省壹港”的格局。如今“沿海捎帶”業務的進壹步解禁,將從產業層面推動各大港口“勢力範圍”的重新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