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主要有四種方式: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將債務轉化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其中,前三種屬於立即償還債務,後者屬於延期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2——債務重組》。
第二條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的情況下,債權人與債務人通過協議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達成新的協議的交易。
本準則中債務重組所涉及的債權債務,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所規範的金融工具。
第三條債務重組壹般包括以下方式,或以下壹種以上方式的組合:
(壹)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
(2)債務人將債務轉換為權益工具;
(3)除本條第1、2項外,通過調整債務本金、變更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其他債權債務條款。,從而形成重組後的債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