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問題既是壹個理論問題,也是壹個實踐問題,政府采購制度也是如此。其實質是:采取什麽樣的制度,保證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更有效地克服舊制度的慣性,有助於建立新制度,把新制度的阻力和內耗系數降低到盡可能低的水平。
制度建設是有階段的,壹個制度是壹個從建立到完善的漸進過程。壹個法律基礎差、法律意識弱的社會,立法的重點應該與壹個法制完善的社會不同。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控制,規範政府采購行為,保護納稅人利益,是完善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關鍵。
延伸信息的政府采購資金來源是公共資金,其最終來源是納稅人繳納的稅款和政府公共服務收費。政府采購的權力來源於納稅人的授權,所以政府采購應該接受公眾的監督,應該透明公開。
政府采購是非商業采購,采購意向壹般是圍繞政府政策制定的。政府采購不以盈利為目的,不是為了出售而購買,而是為政府部門提供必要的消費品或實施特定的社會經濟政策。向社會提供公共利益,扶持弱勢群體,實現分配正義和實質公平,是強有力的宏觀調控手段。它具有很強的福利性、政策性和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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