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或其授權的海事機關頒發。在國外延期和更換,由中國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在航行國際航線的中國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國籍海員或者由國內有關部門派遣到外國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國籍海員,可以取得海員證。其法律依據是交通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有效期為五年。
使用持有海員證的服務船以外的交通工具出境的海員,應當在出境前辦理前往國家和地區的入境過境簽證。不需要辦理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簽證的,由海員所屬單位或者派出單位向邊防檢查機關出具證明。證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船員姓名、證書號碼和擬去的國家和地區。經邊防檢查站檢查後放行。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外交部、公安部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以交通部令第7號發布,於2011年6月5438+0989+2月1日起施行。1976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外交部、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頒發和使用範圍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新海員證投入使用,舊海員證停止發放。新版海員證制作工藝升級,增加了機讀區,符合國際民航組織相關標準。以下“新海員證”是指2008年10以後簽發的海員證,“老海員證”是指2008年10以前簽發的海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