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的監督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其授權的機構和組織。
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壹項重要權力。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原則和制度設計的基本要求是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都要受到制約和監督。
人大監督的目的是保證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保證行政權、監督權、審判權、檢察權的正確行使,推進“壹府壹委兩院”依法行政,開展監督,公正司法,改進工作。
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維護,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的主要內容
壹是組織執法檢查,對法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壹般由委員長會議成員牽頭,由有關專門委員會組織實施。檢查結束後,執法檢查組將提出報告,並將執法檢查報告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進行審議。
二是聽取和審議有關國家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有關國家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
三是聽取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審查和批準決算。全國人大常委會壹般在每年6月聽取國務院關於上壹年度中央決算的報告和關於上壹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批準中央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