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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屬於我國女職工應該享有的人身權範疇?

法律分析

1,平等就業權。除不適合婦女的工作和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和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2.選擇職業的權利。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婦女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職業。3、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婦女有權同時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4.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婦女有權享受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的法定休息時間和法定節假日。5.勞動安全和健康保護權。婦女享有特殊勞動安全保護的權利。6.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婦女有權接受必要的職業培訓。7.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婦女有權在退休、生病、受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社會保險福利。,並有權享受國家水兵和雇主提供的各種福利待遇。8.將勞動爭議提交解決的權利。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婦女有權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第壹條、第二條修改為:“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的歧視。"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和殘害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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