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婚姻的特征如下:
(1)事實婚姻中的男女應該是沒有配偶的,有配偶的就變成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有結婚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是否互為配偶,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
(3)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的婚姻狀況是開放的。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被周圍人認可;
(4)事實婚姻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沒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求,這是事實婚姻和法定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
重婚罪涉及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事實婚姻的效力如何?
事實婚姻的影響如下:
1.我國事實婚姻的效力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可以溯及既往地予以法律認可和保護,即男女雙方可以重新登記結婚,登記後婚姻有效;
3.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無效,可按解除同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