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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樣的案件屬於行政責任?

簡單來說,國家單位在行政職權範圍內對某些職務進行處罰和管理,對他人造成侵害時,要承擔責任。也就是說,民眾起訴官員,官員不履行職責就要承擔行政責任。案例【1】2004年6月,11,西麗街道土地行政監察中隊負責人因對街道違法建設監管不力被免職。案例【2】2005年4月,大千小學在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頂風建設教職工單身宿舍。該校校長肖某、總務主任何某被有關部門免職。案例【3】2005年4月29日,龍崗區對12違法搶樓嚴重的社區領導給予“警告”處分。6月10日龍崗區10居委會被查封通報批評。9月13日,區監察局還對未能制止搶建的4個街道辦發出了《監察建議書》。案例【4】5438年6月+2005年10月,觀瀾街道辦對大水坑社區初級居民小組4處違章建築進行責任追究:招聘的2名檢查人員解除勞動合同,被開除出隊;兩名國土辦工作人員返回原單位,並通報批評,駐地組。案例【5】2006年6月25日,65438+10月25日,寶安區監察局處理龔銘街道合水口社區嚴重違法搶建事件。龔銘街道辦事處原副主任、街道調查辦主任林某某對龔銘合水口社區違法建設、哄搶行為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因其還涉嫌貪汙賄賂等嚴重犯罪,正在接受司法機關調查。街道調查辦、合水口社區居委會多名責任人也分別受到通報批評、書面檢討、黨內警告處分,街道調查辦工作人員林被免職。案例【6】2006年2月27日,龔銘街道辦東坑社區壹民房業主在拆除該民房過程中發生坍塌,造成壹死壹傷。調查期間,社區支部書記黃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社區基建辦管理人員被免職。街道城建辦、查違辦、社區工作部組織人事處、東坑社區被通報批評;警方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對余、楊、鐘三人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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