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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拿保單有用嗎?

讓別人去拿保單也是有風險的。

個人建議:

從《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可以看出,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依合同簽發的保險單,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因此,我們需要註意的是,我們必須在日常生活中做好自己的保護。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財產安全,保護自己日常生活中的隱私,小心對方竊取自己的身份信息。有可能打著身份的幌子辦理保單變更和退保業務。在日常生活中,壹定要按需購買保險後再購買,因為我們都知道不同險種提供的保障是不壹樣的。只有按需購買,才能讓我們的生活更加豐富。希望大家能意識到這壹點。

擴展數據:

保單及相關文件、票據壹定要妥善保管,註意防水、防潮、防火、防蛀。最好把它們放在塑料文件夾裏,然後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如被保險人申請變更保單內容(如變更繳費方式、變更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變更身份證明、變更通訊地址或電話、增加保險金額等。),他要認真填寫變更申請表,並通過業務員或本人持保單寄送給保險公司,及時辦理相關事宜。

被保險人出險時,投保人應及時出險,詳細說明出險時間、地點、情況,並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業務員或本人向保險公司寄(送)出險通知書,辦理理賠手續。

被保險人在保單生效滿兩年且繳納保險費滿兩年後可以申請退保。當保險公司按照現金價值表規定的金額支付退保金時,保單效力中止。

從收到保單之日起的十天稱為冷靜期或猶豫期,允許投保人“反悔”。因此,我們應該花時間仔細閱讀和研究保險條款,並特別註意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如取消保險,投保人應書面提出,可由業務員或直接(郵寄)送達。保險公司會無息退還保費,保險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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