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的事項;(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