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的機票、船票費用自行承擔。如果我負擔不起,而且按照協議不屬於我單位提供的差旅費,那就必須由自己的使領館解決。使領館拒絕承擔費用的,或者沒有駐華使領館的,由中國政府承擔。
3、公安機關負責具體執行的,應當按照確定的時限立即執行。
4.對於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應事先確定出境口岸,就近安排。執行機關應當提前與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聯系,告知被強制出境的人員、到達口岸時間、車輛數量、出境旅客的航班號、車次和時間以及其他與協助執行有關的事項。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應當協助安排有關出境事宜。
5.執法人員應當監督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登上交通工具並在離境前離境。經邊境口岸出境的人員,出境前應監督出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五條對於外國人犯罪,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