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駕駛證增加行駛證的處理有關規定如下:
機動車駕駛證考試最新規定:
1,持有B2 a 1、A2、A3、B1駕駛證的,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到發證車管所進行核驗。
2.2013 1 10月65438起,年審時不再需要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兩年壹次)。
年審對象:在壹個記分周期內有記分(12分以下)的駕駛員,應當在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辦理年審。考試期間,應當參加至少三個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與文明駕駛、突發事件處理等知識學習。,並接受交通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上述情形下不需要申請年審,且每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該情形的,需在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換證。
3.持有C類、D類、E類、F類、M類、N類、P類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且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到發證車管所進行審驗。
4.6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體檢壹次,並在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提交縣級以上或者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壹次身體檢查,並在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提交由省衛生廳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如果沒有這種情況,可以在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天內換發駕駛證,不需要年審。
5.在異地從事營運的機動車駕駛人,在車管所備案登記滿壹年後,可直接在營運地參加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