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借款人和借款人應將以前的利息計入本金,如違反法律規定則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前壹筆貸款本息結清後,借貸雙方將利息計入後壹筆貸款本金,並出具新的債權憑證。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後應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初始貸款本金和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
三、借貸雙方將利息計入本金,並非都支持。前述司法解釋確立了合理利率原則和適當保護復利原則。法律對利息的支持僅限於合理利率的利息,法律不保護當事人之間約定的超額利息。如果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後應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初始貸款本金和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民間借貸糾紛中的“預收利息計入本金”並非完全無效。其成立的條件是:1,因為雙方意思相同,即雙方達成了之前的利息要計入本金的約定;2.年利率應為24%,即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後應支付的本息之和不應超過初始貸款本金和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之和。否則,年利率超過24%,有些法院是不會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