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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訴訟時效?失去訴訟時效以外的勝訴權利意味著什麽?這意味著敗訴嗎?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在訴訟時效期間向法院提起訴訟是為了維護自己的相關權利。完成自己的相關債權,如果訴訟時效屆滿,那麽權利人就失去了相關的起訴權,也就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當事人就失去了勝訴的權利。

法律分析

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失去了勝訴的權利,即使向人民索賠,也不再保護自己的權利。這就意味著他無權要求法官在法律上保護這個權利,這個權利是壹個程序性的權利。但從這種法律關系的構成分析,當事人仍然享有實體權利,即有權接受這種權利的履行,這種實體權利並未喪失。超過時效期間勝訴的,對方可以不履行義務,但對方自願履行的,仍有權接受,事後對方不能以時效期間已過為由要求返還。訴訟時效的要件是指訴訟時效的適用要件。肯定有索賠。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就不可能適用訴訟時效。懶於行使權力的事實持續存在,導致時效期限屆滿。屆滿有時被稱為訴訟時效的終結和訴訟時效的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利自動消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9條,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對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經審理該抗辯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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