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準逮捕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力屬於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權批準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應當逮捕的,有權依法自行決定逮捕。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批準逮捕申請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收到批準逮捕申請書後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