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查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在起訴階段是否應當起訴,並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它是實現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的基本準備,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手段。因此,確保人民檢察院正確起訴,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意義重大。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調取證據材料的決定後三日內,通知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或者根據辯護人、被告人的申請,將被告人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調取人民檢察院。
第159條
合議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但起訴、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該證據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第160條
合議庭認為案件事實已經調查清楚的,審判長應當宣布法庭調查終結,就全案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展開法庭辯論。
二、復習階段的流程是怎樣的?
評審階段的流程如下:
1,公訴人發言;
2、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3.被告為自己辯護;
4.防守者的防守;
5、控辯雙方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