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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束和審查結束

法律分析:第壹,時間不同。終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因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使得案件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審理的訴訟活動。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在作出判決前,決定暫時中止審理,待相關情形消失後恢復審理。終止審理,是指在審理中出現不應當也不需要繼續審理的情形,因不可抗拒的情況致使審理無法繼續進行的;兩者造成的法律後果不等人。終止審理後,訴訟終結,不再恢復。中止審理只是中止訴訟活動,壹旦中止因素消失,應當恢復審理。第三,法律後果不同。終止審理後,訴訟即終止,不再恢復,但中止審理只是中止訴訟活動。壹旦中止的原因消失,審判應當恢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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